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陇南市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办法(试行)

陇南之窗  日期:2010-3-25 13:10:34 来源: 阅读:
 

    一、为了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,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,对来我市投资的外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。

  二、外来投资企业,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,持企业营业执照,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证件,向市、县(区)招商局提出申请,经审查合格后,分别报市、县(区)政府颁发《陇南市外来投资企业保护牌》。

  三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(市级):

  1、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;重大、重点建设项目;高科技项目、特色产业龙头项目。

  2、企业依法纳税,守法经营,无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
  四、挂牌保护企业权利和义务

  (一)挂牌保护企业享受下列权利:

  1、有权拒绝和抵制来自社会各方的乱摊派。

  2、有权拒绝和抵制各种乱评比活动。

  3、有权拒绝和抵制除执法检查以外的一切检查活动。

  4、有权对违反法规、政策的各种乱摊派、乱检查、乱评比活动,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举报投诉。

  (二)挂牌保护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:

  1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

  2、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企业章程,进行企业管理,按期交纳税费。

  3、按照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,优先安排当地群众就业。

  4、自愿支助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。

  五、企业保护牌(证)管理

  1、企业保护牌(证)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、买卖、外借,如发生问题由持牌(证)单位负责。

  2、《陇南市外来企业保护牌》一年一核定。市县(区)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年度考查,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挂牌保护,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市、县(区)政府提出撤销建议,并收回保护牌(证)。

  3、挂牌保护企业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,除收缴保护牌(证)外,依据现行法律、法规给予处罚。

  六、行政执法机构对各级政府挂牌保护的企业进行检查时,应报企业所在地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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