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、有权拒绝和抵制除执法检查以外的一切检查活动。
4、有权对违反法规、政策的各种乱摊派、乱检查、乱评比活动,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举报投诉。
(二)挂牌保护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:
1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
2、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企业章程,进行企业管理,按期交纳税费。
3、按照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,优先安排当地群众就业。
4、自愿支助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。
五、企业保护牌(证)管理
1、企业保护牌(证)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、买卖、外借,如发生问题由持牌(证)单位负责。
2、《陇南市外来企业保护牌》一年一核定。市县(区)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年度考查,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挂牌保护,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市、县(区)政府提出撤销建议,并收回保护牌(证)。
3、挂牌保护企业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,除收缴保护牌(证)外,依据现行法律、法规给予处罚。
六、行政执法机构对各级政府挂牌保护的企业进行检查时,应报企业所在地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