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为改善投资环境,加快招商引资项目运行速度,在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实行限时办结制。
二、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立项备案制度。凡项目建议书、可研报告、公司营业执照和项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资信证明、合同(或协议)等资料齐备的招商引资项目,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手续。
三、投资商需在国土、环保、工商、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、中介机构办理证照等有关手续时,受理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和行业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办结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。要求投资商提供相关材料的必须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。
四、投资商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,行政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受理或不予受理,否则视为默认。
五、招商引资部门应在项目签约后,向投资商颁发《项目办理过程登记卡》。由各单位负责填写项目办结时间,项目办结后,将登记卡交回市、县招商局备查,作为市、县考核各单位工作的依据之一。
六、投资商有权对项目办结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,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,请求帮助解决,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,认真协调解决,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七、对投资商书面、口头或电话咨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经济协作服务的事项,有关部门要当日办结。
八、对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涉及招商引资的议案、提案,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大、政协议案提案办理的要求及时予以答复办理。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